离职声明(模版02)
本人汤(号码:230502198XXXXXXXX),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本人系集团天津区域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因本人已于20年月日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不再担任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定代表人职务,现要求声明登报公示,自离职之日起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行为与本人无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公告(模版03)
(北京)**有限公司**声明公告
受委托,(北京)**有限公司将于20年月日上午10:00在(北京)**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平台(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
标的名称:
1.大庆园区再利用废旧油管半成品6000吨管件半成品∮73/∮89(二类)单价:2280元/吨
2.大庆园区再利用废旧油管半成品4000吨管件半成品∮73/∮89(二类)单价:2280元/吨
3.大庆园区再利用废旧油管半成品4000吨管件半成品∮73/∮89(二类)单价:2280元/吨
4.吉林园区再利用废旧油管半成品2000吨管件半成品∮73(一类)单价:2518元/吨
以上标的按单价**,以实际称重为准,不进行损耗、杂质等剔除审验时间:20年月日13:00-16:00
预展时间:20年月日
预展地点:标的存放地
竞买人条件: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械加工的立法人单位或联合体,无违法违规记录;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意者请实地看样并现场提交勘验确认单,未看样的竞买人不予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财产*了解,并接受**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凡有意竞买者请于20年月日16:00前将竞买保证金()标的1:684万元、标的2:456万元、标的3:456万元、标的4:251.8万元交纳至**公司账户(保证金以时间为准),并在(北京)**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平理竞买登记手续。
声明登报声明一般用于遗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行政机关免责依据。声明登报声明后,行政机关可以放心补办相关,避免承担相对人虚假遗失而误发的责任。
受理以下遗失声明、声明公告、通知:遗失声明、个人遗失声明、公司遗失声明、注销声明公告、减资声明公告、清算声明公告、变更声明公告、股权转让声明公告、债权转让声明公告、**声明公告、招标声明公告、离职声明、合并声明公告、*声明公告、仲裁委声明公告、公证处声明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寻人启事等各类启示声明公告等。
本着对客户负责的,以及多年的职业习惯,客户发过来的声明登报内容,我们都会一一核实,如果客户不清楚的,我们还会通过相关渠道核实。打个比方,营业执照遗失声明声明登报,有旧版和新版之分,旧版写注册号,新版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旧版和新版的划分时间?核准日期是写成立日期还是发证日期?如果营业执照正副本都丢失了,核准日期在哪找,是咨询*吗还是可以通过我们查询?
房屋征收补偿声明公告
关于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声明公告(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棚户区改造项目)
因实施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槐荫区于20年月日依法作出【济(槐荫)征字[2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予声明公告,下列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槐荫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送达,现采取声明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下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自本声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及相关人持、簿、产权等资料到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限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济南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限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到济南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移交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除;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地产权属原件上交,逾期不交将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在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5日内,到济南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结算补偿款及相关费用,逾期不领取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存至征收补偿资金专户。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可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南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铁路运输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槐荫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增加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声明公告。: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579号正大照相馆旁
北京报纸广告:
参考消息(8.5) 环球时报(7.3) 北京青年报(7.2) 京华时报(5.8) 体坛周报(8.2) 中国证券报(7.4) 法制晚报(5.5) 中国经营报(6.5) 北京青年报(7.2)
新京报(8) 北京晚报(8.2)
致歉信:
本人龚,经营位于市区道号经营部,于20年月至20年月期间、销售的“XXXX”等经重庆市食品监督为假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经**教育、本人已深刻反省,愿意对本人销售的上述予以收回,并对本人的违法行为向广大消费者真诚致歉。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不在实施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致歉人:龚
20年月日